校教字【2014】79号
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,扩大员工合作培养空间,根据《公司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校发[2005]85号)、《公司本科考试有关工作细则(2011修订稿)》(校教字[2006]10号)及《公司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(暂行)》(校教字[2009]66号)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校派遣本科交流员工(简称交流员工)是指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定的赴国内外高校交流研修项目(简称交流项目)的全日制本科员工。
第二条 交流员工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在外研修时间及计划。学校承认员工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。员工要尽可能按本校的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,学校鼓励员工尽量多修读课程。
第三条 交流员工在交流项目结束返校时,应主动提供在外交流期间的成绩单和由交流院校提供的评价报告。
第四条 交流员工如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课程和考核安排冲突,学校鼓励教师采取灵活的考核方法,考核结果经学院认定后可作为员工最终成绩。
1.交流员工如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课程缺勤,且缺勤课时不超过三分之一,可允许员工参与期末考试,并视为正常出勤。
2.交流员工如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缺席某课程期末考试,且该课程缺勤课时不超过三分之一,任课教师可根据员工在校期间完成的作业、期中考试成绩、日常表现等给予日常考核成绩,日常考核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70%,其余30%由学院根据交流院校给予的考核评价结果予以认定。
3.交流员工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课程缺勤时间超过三分之一,则该门课程不能参与考核。员工可选择在交流院校修读相应课程,并按照《公司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(暂行)》(校教字[2009]66号)回校后置换相应课程学分。
第五条 交流员工因非交流项目原因造成的缺勤与缺考,任课教师不应给与相应分数。
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客观评价交流员工的学业表现,不得因交流项目引起的员工缺勤或缺考而故意降低考核分数。
第七条 交流员工赴国内外科研机构、企业等进行研修实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(公司教务处于2014年10月10日公布)